擅入非旅游区域游玩遇险,谁担责?(以案说法)
【案情】江某及其妻徐某携家属一行多人至某景区溯溪郊游,但未购买门票。活动中,徐某坠崖身亡,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。江某、徐某的亲属认为,二人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,景区管理不善、设施常年失修、警示标识缺失,导致意外事故发生,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,向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徐某一行未购票私自进入景区,未与经营、管理事发景区的旅游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。从公安机关勘验记录以及现场查勘情况看,徐某的坠亡地点位于险要的人迹罕至之处,无可通行道路,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。旅游公司不存在景区设施维护不到位、未设立禁止区域情形。溯溪是风险性较高的户外活动,活动参与者自身应当充分认识、预判并妥善管控风险,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【说法】民法典规定,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,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,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。本案中,游客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非旅游区域,且该区域并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,景区没有过错,游客应当自担风险,景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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